劳动仲裁时调解员说的话让我很费解

前几天终于盼到仲裁调解庭开庭,整等了两个月。我仲裁的原因是公司拖欠了三个月工资,我讨要工资时与老板有争执,随后老板宣布我停职和不计工资。

就在申请仲裁的一个月后,老板把拖欠的三个月工资补齐了。但是拒绝支付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及二倍赔偿。调解庭开庭后,仲裁员说了一席话让我很费解。这里把几个不太了解的地方说出来,请大家看看是否真的是这样。

一、仲裁员说:“只有证明公司大范围拖欠员工工资时,才能裁决为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你的证据只是证明公司拖欠了你个人的工资,所以裁决结果不会支持你的要求。”

我疑问是:劳动合同法里没见到25%经济补偿还有这种额外条件啊,仲裁员是依据什么说必须是公司大范围拖欠才给支付补偿的?是否合理?

二、仲裁员说:“老板发电子邮件命令强行交接工作和‘停职’‘不计工资’,其中并未有提到‘解除’劳动关系的字眼,所以你与公司仍保持着劳动关系;现在公司认为是你解除了劳动关系,而你则认为是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所以凭我经验你在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和二倍赔偿上是得不到裁决支持的。”

我疑问是:公司拖欠工资是事实,无正当理由的强迫我停职和不计工资也是事实,即使这样也不能算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吗?

三、公司律师说从我申请劳动仲裁开始,就已经可以看作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了。所以认为是我主动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我的疑问:我从未办过任何离职手续;公司想办法说是我首先解除了劳动关系,目的是想逃避违法解雇的经济赔偿,但公司当初电子邮件里的确只是说停职和不计工资,没说解雇我之类的话。仲裁到底会怎样认定?

四、公司律师透露,公司正在变更法人。

我的疑惑:在仲裁以后公司才开始变更法人,想必老板在想办法逃脱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公司若真是变更了法人,我甚至可能都不知道法人是谁和他的联系方式,也许连胜诉后的执行都是问题了。请问法人变更会对我有什么影响?

五、仲裁员说:“仲裁只是司法前置程序,你自己也体验到了,仅是仲裁都得两个月,若是到了法院会更漫长至少也得一两年,而且胜诉后执行甚至都是问题。”然后仲裁员又劝我降低要求的经济补偿标准,说不定公司同意也就调解成功了。

我的疑惑:莫非真如仲裁员所说,一旦走法院的程序会慢到需要一两年的时间?胜诉后执行难度也很大吗?

六、从我开始申请仲裁直到调解庭开庭已经耗时了差几天就两个月,调解庭结束时仲裁员说裁决结果还要合议,裁决结果需要两周至两个月的时间。

我的疑问:记得什么法里说,劳动仲裁要在45天内审理和裁决完毕。怎么海淀仲裁委需要这么长时间啊?为了要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得搭进去三四个月吗?
【补充问题:】

七、已经确认公司法人发生了变更,这人我不认识也没他的联系方式。变更是在仲裁期间发生的,但真老板还是原来的法人。不明白变更法人对公司有什么好处?

八、公司变更法人和公司注销都应该有公告吧?可是我都不知道从什么地方找公司发布的公告,要是在仲裁期间公司悄悄注销我都不会发现。我怎么才能即时获知法人变更的消息呢?

九、老板是外地某公司法人,宣传册上写着外地公司与我们公司合并成立。我想问宣传册能作为我们公司是外地公司的子公司证据吗?(我猜老板变更法人是想甩掉责任吧)

【1】劳动合同法里没见到25%经济补偿还有这种额外条件啊,仲裁员是依据什么说必须是公司大范围拖欠才给支付补偿的?是否合理?
不合理,仲裁员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2】公司拖欠工资是事实,无正当理由的强迫停职和不计工资也是事实,这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老板发电子邮件命令强行交接工作和‘停职’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最关键的是你要掌握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你若有证据当时就可以辞职并要求赔赏。但被不被支持要看在什麽地方。
【3】从未办过任何离职手续;公司想办法说是你首先解除了劳动关系,目的是想逃避违法解雇的经济赔偿,但公司当初电子邮件里的确只是说停职和不计工资,没说解雇你之类的话。仲裁到底会怎样认定?
你要告诉仲裁停职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要赔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公司律师透露,公司正在变更法人。这是为了吓唬你让你少拿钱,尽快结案。若公司变更法人,应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5】一旦闹到法院你不服他不服的拖你个一年半载是没问题的。胜诉后执行应该没多大问题。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了。
建议和解,虽少拿钱但不浪费精力。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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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30
我是过来人!我来给你讲清楚!
第一:不管输赢这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仲裁不合,一方起诉最少需要一年时间!加上执行期要2年左右
第二:仲裁员的说法有片面性!中国的司法还有仲裁都是劝老百姓少要一点,吃点亏!早了结!
第三:公司律师透露,公司正在变更法人。就算他变更到天上去,他也要给你赔偿!不会影响你的执行(前提是公司有可执行标的)
第四:仲裁员也罢律师也罢,乃至后面的法官就是希望你少要点,案子好处理一点!他们好结案,!但是这往往都是以牺牲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仲裁员和律师的说法毫无法律根据!你是属于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第五点:打官司要算成本!如果你的单位真的会无可执行行能力,不如早点了断!!你不要把太多精力放在这上面,事业为重!其实开庭等也就是几天时间而已!到时候可以请假!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7-31
这种官司我刚刚打过,不过我想给你的是,看你在什么地方打官司,因为每个地方的劳动仲裁部门往往会和法院达成协议,他们把仲裁相关的权力分开了,这就是形成了当地的地方法律文件,是合法的,有的地方仲裁庭是没有权利对经济赔偿金作出裁决的,不能只根据国家的劳动法来衡量。如果你真想要这笔钱,只能在到法院去起诉,不过这又是一个开庭周期,会耽误你很久的时间的。我想你还是算了吧!拿回自己的钱就行了
第3个回答  2017-12-29
只能说中国的法律不全面,缺少强制性,所以给那些黑心老板有机可乘,说实话,凭强弱来说,劳动者是弱势,公司人多势众,既然有劳动法,就应该劳动仲裁最后决定,非要再经法院,慢慢长路,劳动者拖不起的
第4个回答  2020-04-23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大爷大妈的问题我就不说了。但有一条记住自己的事情是靠自己争取的即使走到法院,耗时时间长,执行过程有许多跌宕,只要法律申请书诉求事实清楚,追讨计算附带月利息。就当你将钱存银行了。不怕,一定要坚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