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院:追加股东、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证明材料

如题所述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一项重要司法指引,旨在规范变更和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案件的审理,提升审查效率并确保一致的裁判标准。这份名为《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指引》的文件,详细规定了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具体证明材料和程序要求。


一、受理程序</


当执行法院收到追加公司股东或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时,执行部门已作出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裁定或财产调查结果,可作为证明债务无法清偿的有力证据。


二、出资证明材料</


对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申请人需提交公司章程、股东出资明细等企业公示信息,以及银行转账记录或验资报告,作为其未足额出资的初步证据。有限合伙人同样需提供相应的出资证明。


三、抽逃出资的证据</


申请人如指控股东存在抽逃出资,需提供如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行为的初步证据,若符合相关情形,将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四、司法审计申请</


当申请人质疑股东出资不实或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时,可申请执行实施部门进行司法审计,以进一步调查核实。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追加</


申请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时,需企业提供银行流水、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


六、未经依法清算的追加</


未经合法清算,如存在程序瑕疵或清算报告虚假,也可能导致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七、注册资本实缴制下的责任认定</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要求股东实缴出资而未履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相关法规,追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以上内容是陕西省高院对追加股东、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详细指南,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如果您在执行异议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咨询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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