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超退休年龄,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如题所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不一致,而实践中又存在着大量达到退休年龄而实际上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所以,就有了两个判断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标准,一是以退休年龄作为判断的标准,二是以到退休年龄且领取养老保险金作为判决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0号文件,农民工到退休年龄,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工作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部分高院明确规定,以是否领取退休金或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判断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的依据。 本律师认为,在实践中,还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来判断双方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因为如果一概而论认定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招用已达退休年龄而没有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还要承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无形中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反而会使得企业不愿意聘用这一部分人员,使其更加失去生活来源。但是在发生工伤的情况下,考虑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还是应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便使其能够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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