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有部分的范围包括哪些

如题所述

在特定的小区环境中,以下几项应当被视为全体业主所共享之物:
其一为整个建筑区域范围之内的道路,但这并不包括城镇公共交通道路;
其二为该建筑区域内的绿化地带,然而,仅限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是明确标示属于个人拥有的部分之外的;
其三是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各类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
其四则是物业服务使用房间或办公室;
第五则是占用了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道路或其他公共领域用于车辆停泊与安全的车位;
最后一点是指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以及外墙、屋顶等基本构造部位,包含通道、楼梯、大厅等公共通行空间,以及诸如消防、公共照明之类的附属设施与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构件。
此外,尚存在其他尚未被确定为业主专属部分,同时亦不属于市政公用部门或其他法定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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