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工业经济管理体制是什么?

如题所述

国家对森林工业部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方面在职责权限上施行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包括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上级与下级单位之间划分职责权限方面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方法。它的实质是中央、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四者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分配。经济管理体制按管理权限分为集权型和分权型;按管理方式分为直接管理型和间接管理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森林工业基本上实行集权型管理体制。1949年以后,国家对过去的森林工业经济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造,逐步建立了以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主要形式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国家利用行政手段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即实行集中统一的指令性计划,财务上统收统支,劳动工资上统包统配,产品管理上统购统销。这种体制对建立比较完整的森林工业体系起到了积极作用。其缺点是集中过多、统得过死,主要表现在:国家高度集中经济活动决策权,企业几乎成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物;在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上,基本上利用行政方法,靠自上而下的指令性计划;在收益分配上,过分强调国家统一利益,忽视企业和个人的利益,严重影响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1979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中国森林工业经济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开始由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国家进行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情况下,森林工业企业自主权有所扩大,逐步向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转变,政府对森林工业企业的管理逐步转向以经济手段为主的间接控制方式。

计划管理体制

指令性计划范围逐步缩小,只保留原木上调量和人工造林面积两项指标,其余均采用指导性计划或市场调节。除全国木材生产、部分木材加工生产、部分林化生产计划和大中型项目的基本建设计划及重点企业的物资供应计划由中央政府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外,其他计划均由地方行政单位分级管理。

财务管理体制

除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和部分林业机械厂的财务由林业部直接管理外,其余的财务均由地方管理。在森林工业企业内部,森工资金按企业财务管理,实行经济核算制,营林资金按事业财务管理,其经费由预算外育林基金开支。森林工业企业的利润分配,先后实行了企业基金制度、利润留成制度、利改税制度等。80年代中期开始,在采运企业中停止实行利改税制度,改为利润包干,先按确定的利润基数包干上缴国家,然后将超基数部分的利润由国家和企业按比例分成,企业留成部分用于发展生产、职工福利和奖励。同时将更新改造资金制度改为提取折旧费和道路延伸费的办法。国家对森工企业基本建设施行拨改贷。

劳动工资体制

由“统包统配”逐步向择优录用、自谋职业的就业制度转变;由固定工为主体逐步向合同工、临时工、固定工等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转变;为适应林区就业和经济发展,广泛建立了劳动服务公司,拓宽了劳动就业门路;进行了工资改革,逐步向工资总额同经营成果挂钩的办法转变。

产品管理体制

市场机制得到一定的发挥,统购统销产品范围逐渐缩小,议购议销产品范围逐步扩大。80年代中期以来的基本做法是:①国有林区森工企业上调国家部分的原木及用这部分原木委托加工的锯材,由国家物资部按统一计划价格进行统一分配;松香,由林业部统一供货。②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上调国家以外的原木、部分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等人造板以及栲胶、紫胶等林化产品,由林业部或各省(自治区)按指导性价格进行购销。③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森林工业企业除上述产品以外的各种产品,集体林区林农生产的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少林地区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实行议购议销。对集体林区重点产材县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收购,对议购议销木材规定最低收购价和最高销售价。

领导体制

国营森林工业企业,1949~1954年,由各大行政区林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1954~1958年,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和其他地区森林工业企业分别由林业部和有关省(自治区)林业厅(局)统一管理。1958~1962年,林业部将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下放给有关省(自治区)管理。1962~1968年,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由林业部东北林业总局直接管理。1968年,东北林业总局撤消,中国所有森工企业全部下放,分别由有关省(自治区)或地、县管理。1979年,将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又收归林业部,1987年再次放给黑龙江省代管。集体所有制森工企业一直由有关省(自治区)或地、县、乡管理。

(金锡洙陈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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