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先贤生态思想内容是什么

如题所述

评析

古罗马社会,“被征服的希腊征服了她野蛮的征服者”。 [1]受古希腊先贤先哲法治思想的影响,“在整个斯葛多派的历史上,苏格拉底始终是他们主要的圣人;苏格拉底受审时的态度,他之拒绝逃亡,他之视死如归,他那关于干了不正义的勾当的人对自己比对别人伤害得更大的说法,这一切都完全与斯葛多派的教训吻合”。[2]由于斯葛多学派摆脱犬儒主义愤世嫉俗继而玩世不恭之束缚,坚持古希腊智者和古希腊三杰的自然理性主导下的治国理政学说,特别地适应古希腊灭亡后的执政者维系并扩大其统治,“几乎所有的亚历山大的后继者------我们可以说芝诺以后历代所有主要的国王------都宣称自己是斯葛多派”。[3]

在古罗马时代,斯葛多学人先贤先哲致力于打破了希腊人和野蛮人之间的传统界限,坚称人类是一个整体,只应有一种公民,即宇宙公民。他们认为,国家不是人们的意志达成协议的结果,而是自然的创造物。国家也应由智慧的君主来统治。这一思想,突破了古希腊治国理政思想高度,为人类当时及以后社会调控,予以极大的启迪。

正是出于对自然的崇敬,坚持宇宙公民和宇宙国家理念,于是在法制构建和法治推行历史上,“是斯多葛派区别了jus naturale(自然法)与jus gentium(民族法)的”。[4]自然法的思想及理论,在古罗马社会实践中,不断在公法方面尤其是私法方面日益具体化运用,为后世人类社会法治整体文明进步,提供了理性启迪与借鉴。

到“罗马共和国末期,自由思想成为风尚,伊壁鸠鲁的学说在有教育的人们中间非常流行”。[5]伊壁鸠鲁学派承继古希腊理性审慎的思辨成果,认定:“一切之中最大的善就是审慎:它甚至于是比哲学还更要可贵的东西”。[6]

伊壁鸠鲁不信上帝、不信天命、不信灵魂不死,对古希腊道德伦理持高度怀疑,认为:“‘德行’除非是指‘追求快乐时的审慎权衡’,否则它便是一个空洞的名字。例如,正义就在于你的行为不致于害怕引起别人的愤恨,------这种观点就引导了‘社会契约论’的社会起源学说”。[7]受此影响,西塞罗认为:“法律约定为聚集到一起缔结的契约和合伙,形成了民族”。[8]

不仅如此,西塞罗的社会契约思想通过思辨,更为清晰更为明确地推断:

人民(Populus)不是人类随意祖成的集合,它是众多人基于有约束力的契约(iuris consensus sociatus)和共同利益(utilitatis communione)形成的联合。这种联合的第一动因是人类自然的社会天性,而非个体的弱小;因为人不是孤独的漫步者。[9]

西塞罗所指“众多人基于有约束力的契约”,与法、法律具有相同性质,承继了古希腊先贤先哲思辨成果。而其将此契约与人们的共同利益有机联系的思辨,促使人们在社会治国理政和社会调控方面,有着遵循客观自然规律和合乎科学的追求。古罗马社会法、法律的自然契约思辨;违反自然理性的非正义法、法律不具有永恒性;对法、法律正当性的鉴别不能以功利(主义)作标准;法就是最高的理性,正当的理性就是法;治国理政缘于委托;治国理政基于法伸张和捍卫正义;法治运行需要平等和艺术;凡此等等,都围绕自然理性展开。

受以上思想直接影响,随着古罗马武力征服和殖民统治的不断扩张,历经前三头乃至后三头[10]的实践,版图庞大的“罗马的体制是允许各城市有地方自治政府的,并让地方官吏自己去收税,只有每个城上缴的税额总数才由中央当局规定”。[11]

然而,人类偏离功利规律的功利主义之本性弊端,在古罗马社会亦不断发酵。这不仅驱使世俗统治者走向急功近利而拒绝治国理政的战略思辨,甚至也制约人们社会交往行为规范的理性选择。其结果,“在罗马世界,相对世俗而言的‘自然’的含义在描述可能涉及有利于奴隶的、准占有或准权利性质的契约类型时,就变了味道了;这时,若自然法和世俗的法发生冲突,罗马法学家毫不迟疑地认为世俗法优先,而自然法就走到了死胡同”。[12]

自然法受到世俗法限制而走进死胡同,使得人们尤其是广大基层民众,不能享受和体会自然权利的实惠,更不可能得到世俗法的恩赐。于是基层民众进而转向寻求人的意志以外的“神”的护佑。到古罗马晚期,“拼命企图控制军队的历代皇帝都感觉到宗教可以提供一种十分必需的稳定性;但那必须是一种新的宗教,因为士兵们所拥护的都是新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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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君士坦丁最重要的措施就是采用基督教为国教,这显然是因为大部分兵士都是基督教徒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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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罗马帝国的灭亡,也就必然地发生。其中的经验教训,不能不为后人总结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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