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会计分录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只能按业务招待费的60%和销售收入的0.5%两者中较低的数额税前扣除。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结算中,一般需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但这是个纳税调整,关于招待费的是不需要做账务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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