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党员干部借钱不还算不算违纪

如题所述

欠债还钱,既属于道德范畴,也在民法中有明确规定。党员干部不能凌驾于普通公民之上,应当按约定清欠他人债务,否则,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债务。债务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并不属于违反党的纪律,但是,如果党员干部在民事债务纠纷中,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党员影响党的形象,损害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x0d\x0a\x0d\x0a法律依据:\x0d\x0a一、《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x0d\x0a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x0d\x0a\x0d\x0a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0d\x0a(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x0d\x0a(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x0d\x0a(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x0d\x0a(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x0d\x0a(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x0d\x0a(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x0d\x0a\x0d\x0a三、《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x0d\x0a\x0d\x0a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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