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直想辞退我,新招了一个人,以邮件的方式通知我要求我交接工作,该如何处理?

公司一直想辞退我,之前有过种种迹象,比如在2018年1月份需要续签第二份劳动合同时不与我续签,我提出不续签就申请劳动仲裁,后来公司权衡一下,最终与我续签了,但是一直在找机会辞退我。
2019年6月份,公司又招了另外一个相同岗位的人员,因为集团在本市有其他分公司,让他常驻其他分公司,时常来我处工作。他来时也跟我说过,公司当时招他是为了替代我(我没有留下录音证据)。现在到了11月份,估计公司觉得他接触业务时间有半年,应该可以替代我,以邮件的形式要求我交接工作,邮件中并未通知对我的处理,比如我的岗位、待遇变动等,请问在此情况下,我如何能最大程度保障我的合法利益?我需不需要邮件回绝?或者不配合交接工作?
希望法律专业人士回答,谢谢。
我预期目标如下:
1.如何可以在公司继续工作,待遇不变,最好;
2.假如公司后续辞退我,尽力拿到2N的赔偿?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单位辞退劳动者,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不用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了。
2、根据书面通知辞退劳动者的原因,才能判断是否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者经济赔偿,或者不给经济补偿。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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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22
要是没有理由的辞退,公司是要赔违约金的,所以说下次再出现这种情况可以收集证据,至少后面有证据可以证明
第2个回答  2019-12-23
公司是有权利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也会按照相关的规定给你补偿。
第3个回答  2019-11-21
公司要辞退你应该有个理由吧,发个邮件就完事,这个对你很不公平,当然了你可以找下你的老板问下到底是为什么要辞退你,他如确实有原因的话,公司会给你合理的赔偿才对。
第4个回答  2019-11-21
公司一直想辞退你你和公司有签订合同没有要是有没到期属于公司违约可以协商解决此处不留爷必有留爷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