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中国法产生的历史特点。

如题所述

【答案】:新中国法的产生固然要遵循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但是,中国独特的国情和中国革命所走的独特道路,决定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必然具有自己的历史特点。
1. 新中国法是革命根据地法的继续和发展。中国革命发生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种国情决定了中国革命必须经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阶段。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各个时期,各革命根据地都积极开展法制建设,先后制定了许多适合当时当地情况需要的法律、法规,为新中回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都制定了施政纲领和其他法律、法规。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也制定了自己的施政纲领和许多单行法规。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在内容上比较简单,不可避免地带有地方性和局限性,且主要服务于各项民主革命任务,但却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新中国的法正是在总结这些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是革命根据地法的继续和发展。
2. 新中国法是在迅速彻底地废除国民党旧法的基础上创立的。摧毁旧法体系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条共同规律,但在废除旧法的时间和程度上,各国却有所不同。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在新政权建立之后,并未立刻完全废除旧法,而是在一段时间里有条件地参考援用旧法。我国则是在全国性政权建立之前,就宣布彻底废除旧法。这种差别,是由各国不同的历史条件和不同的革命道路所决定的。
3. 新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经历了从新民主主义法向社会主义法的过渡。中国革命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国家需要经历的不是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而是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因此,新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也经历了一个从新民主主义法向社会主义法的过渡时期。从1949年建国至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是国家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法就是新中国过渡时期的法。新中国过渡时期的法主要反映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同时也反映一部分非劳动人民(包括民族资产阶级等)的意志。它是社会主义类型的法,但还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法。随着新中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的完成,新中国法也完成了由新民主主义法向社会主义法的过渡,完全的社会主义法从此正式诞生。从三个方面论述新中国法产生的独特历史特点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