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如题所述

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

法院应当引用的不是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应当是环境质量标准——在不可量物污染类型案件中,法院所承认的“合规抗辩”中的“规”并非作为环境管制手段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是作为判断损害发生地的环境究竟有无受到污染依据的“环境质量标准”。

这就揭示了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在公私法性质上的一个重要不同:前者仅具有公法上的效力而没有私法上的效力,后者则既具有公法上的效力又具有私法上的效力。

环境质量标准并非仅是“对行政机关工作目标的设定,不具备直接规定各类主体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功能”。而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是判断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事实上,在大多数环境污染案件中,判断是否存在污染,离开环境质量标准将根本无法进行。

扩展资料:

环境质量是否达标,除了排污者的排放行为之外,还和环境容量的大小有非常直接的关系,即便排污者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也无法确保环境质量达标,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排污者对环境质量负责,超出了对其行为能力可以苛责的范围。

判断排污者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环境污染侵权作为一类特殊侵权,其责任构成及具体要件内容上均有别于 一般侵权责任,具有其特殊性。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环境标准侵权法效力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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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20

判断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

它是国家环境政策目标的具体体现,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也是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产业革命以后,英国工业发展造成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1912年,英国皇家污水处理委员会对河水的质量提出三项标准。

即五日生化需氧量(见生化需氧量)不得超过4毫克/升,溶解氧量不得低于6毫克/升,悬浮固体不得超过15毫克/升,并提出用五日生化需氧量作为评价水体质量的指标。

近几十年来,一些国家先后颁布了各种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按环境要素分,有水质量标准、大气质量标准、土壤质量标准和生物质量标准四类,每一类又按不同用途或控制对象分为各种质量标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 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果关系的推定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数人环境污染责任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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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17
1、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和判断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2、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如下:
a、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b、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c、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d、行为人有过错。环境污染侵权作为一类特殊侵权,其责任构成及具体要件内容上均有别于 一般侵权责任,具有其特殊性。
第3个回答  2010-04-21
最新的《侵权责任法》里有专条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9-08-16
选C,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