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理由辞退

你好,我在深圳一家外企上班,工作2年零6个月,今年4月份,公司会有分红,但是公司突然以我和离职同事联系过密而把我辞退,而我与同事联系纯属私事,此种情况,公司只答应补偿3个半月赔偿金,但是还有一个星期我就超过2年半,而且4月份分红会有2个月工资,公司都不做补偿,请问我该怎么维权,是否需要仲裁,此种情况,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双倍赔偿金?分红在合同上没有注明,是否也能要回来,有没仲裁的必要,请各位好心人帮忙解答

  你同意辞退,那么只赔你3个半月的工资

  如果你拒绝辞退,公司强行辞退你(停止发放工资,拒绝进入工作场所)

  那么需进行2倍的赔偿,也就是6个月(1个月+2.5×2)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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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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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对方和你解除劳动关系,不是按照46条内合理原因,而是在没有合理原因的情况下,不顾你的反对,强行解除劳动关系。
  那么按照87条,需要赔偿你2倍的47条赔偿金。
  4月红利没有写在合同里,因此只能算上一年工资总额的一部分,要进行12个月的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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