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年企业下放人员现在有什么政策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局:
  近几年来,陕西、青海、山东、黑龙江、辽宁、吉林等十六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财力条件,制定了进一步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的规定。对本省精减人员扩大了救济范围,提高了救济标准,所需经费由原精减单位支付,这是政策允许的。但是,也出现了新的矛盾,即个别省在执行地方规定时将外省精减回原籍安置老职工的救济推给了原工作单位,致使一些人纷纷到外省原工作单位上访,既增加了原工作单位的压力,又使这部分人徒劳往返,造成生活更加困难。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目前,各地仍应继续贯彻执行(65)国内字224号文件。有地方性规定的省,也应以贯彻224号文件为前提。对符合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不论是本省还是外省精减退职的,均应给予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对不符合第一条规定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给予社会救济,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对既不符合224号文件规定,又不符合地方规定的人员,需讲清道理,做好思想疏导工作,绝不能采用简单、粗暴、一推了之的办法,更不要让他们到外省找原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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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3-20
我的父亲名叫杨万年,1932年生,原籍河南省汝州市(原临汝县)人,师范学历,因当时为支援三门峡建设,被下放到陕县农村。后经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后,78年至90年初,多次上访,中央信访局答复解决的信件无怨无故被三门峡信访办扣留。在多次上访的里程中,露宿街头,吃尽了苦,未曾解决。

现今我父亲年迈已高,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力,下放至今,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一分救助,终日对此事耿耿于心,以泪洗面。

做为儿子的我,只是平民一个,对此事我也是同情怜惜,爱莫能助。

因年代久远,现只留下二封上级盼解决的信函,但到下级让解决的时候就要碰钉子了,就这样上级到下级,推来推去。

青天在上,在我父亲的有生之年,望上级能解决此事,了确我父亲的一脏心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