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一年没签合同社保只交了三险,离职时怎么让自己利益最大化呢?

如题所述

到企业一年了,并没有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公司用人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视作员工已与单位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你恰好早已上岗一年了,你这样的事情早已合乎视作与单位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无论用人公司认可拒不承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你就已经视作与单位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因此对于并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即不的影响在用人公司理应享有的权力,与此同时也不影响你一直在法律维权的时候应该主张的利益。


针对用人公司并没有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也会受到什么处罚,或者员工能够享受什么支配权呢?劳动法是有具体规定的,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员工每月付款二倍薪水;当然这支配权的主张也是有必要条件的,便是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但现在你就已经快满了一年,那么是不是能够认为在用人公司十一个月如果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二倍薪水,满一年的之后由于归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了,就不会再认为二倍薪水。

在社保的申请办理层面,尽管用人公司给你办了社会养老保险、失业险、工伤险,让人感到不解的是,用人公司这样的操作的动机是什么?终究医疗保险是尤为重要的一种社保,并且现今生育保险早已包含于医保当中。在社保中,我觉得最主要的实际就是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个是处理养老难题,一个是处理就诊问题。因此在缴纳保险的问题中,用人公司并没有执行社保法中有关按时发放缴纳保险的义务和责任,尽管支付了一部分社保,但由于并没有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所以也是归属于并没有全额缴纳保险,是属于并没有依规缴纳保险。

由于这样的事情,由此可见这一部门的管理思路及使用构思是有问题的,在这种单位上班毫无疑问也没什么发展前途,只要是有一定社保知识或者工作能力的员工,都选择辞职。可是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个人离职是不可以给与经济补偿金的,若想确保离职后个人得失的更大化,只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的相关规定开展辞职。依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用人公司未依规为员工缴纳保险的,职工能够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公司只支付了社会养老保险,失业险和工伤险,但没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显而易见都是没有依规缴纳保险的,因此依照这一条和用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这也是能够认为经济补偿的。

自身主张的支配权有这样几类。一是用人公司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之内没跟员工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规定付款11个月的双倍工资,去除已付款薪水之外,还需要付款11个月薪水;二是并没有依规缴纳保险,规定离职后付款一个月薪水做为经济补偿金,甚至还能认为经济赔偿,终究用人公司违反规定是导致你辞职的重要原因;三是给自己补交一年的医保;四是为自己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到办理手续。

总的来说,假如之上四项支配权的主张我都能顺利达到,那样你利益更大化很有可能即便是获得展现了。可是长路漫漫长修远兮,要成功认为这四项支配权并没有那么一帆风顺的,唯一的办法便是搜集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仲裁,诉讼有异议的还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维权道路上仍然充斥着艰辛与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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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9-06
可以通过离职争取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当然也可以让他为你补缴医疗保险,这样的话可以使你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第2个回答  2022-09-06
在离职的时候需要保障自己的收入,而且也要将所有的工作交接完成,并且也要办理离职的手续,这样才能够让自己获得更高的收入。
第3个回答  2022-09-06
你可以向公司争取经济补偿,如果公司有违规的行为,可以选择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