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2003年11月1日进入这家公司上班,但直到2007年11月10日公司才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签的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合同。但我从进入这家公司起直到现在,基本上都没休息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公司只有在春节的三天法定假日才支付加班费,其它的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加班,公司都不支付加班费,现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但公司以和我签订的合同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是否合法?二、公司从2008年1月1日才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只缴纳了养老、工伤、生育这三项保险费,还有医疗及失业这两项保险费没有为我缴纳),而之前一直没有为我购买社会保险。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偿我没有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且支付我现金?三、2006年4月的时候,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别人冒充我的签名打了辞职报告,并且总部已经批准了我的辞职。后来我知道后就找总部领导说理,到8月份总部同意给我复职。现在我提出上面的要求,公司说只能从2006年8月开始计算工龄。请问这样合理吗?我可不可以要求从2003年11月1日开始计算我的工龄?四、我是否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第二项和第三项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我补偿金及赔偿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我哪些补偿金及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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