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多少

如题所述

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一、简述

1、目的:为了帮助化妆品企业落实执行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帮助企业培养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质量安全负责人,顺利通过换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降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规风险。

2、质量安全负责人要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3、培训对象:化妆品企业负责人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质量部门负责人化妆品质量相关人员:化验员/检验员、生产负责人、化妆品相关从业人员等。

4、培训特色:最新政策解读,105落地讲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批生产记录审核要点,现场质量管控关键点,多名经验丰富导师指导,教学现场解答疑难案例。

二、具体情况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4、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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