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母起诉养孙女要求赡养,却被依法驳回,法院的判决是否太过不近人情了?

如题所述

祖母起诉养孙女要求赡养,却被依法驳回,法院的判决是否太过不近人情了?从冯睿出生的第一天,奶奶便成为了她的实际抚养人,而父母都忙于工作,对她疏于照看。没想到在冯睿即将成年时,奶奶竟然起诉到法院,要求儿子儿媳支付16年来的抚养费28.8万元。法院综合考虑老人照顾孙女的时间、精力和开销,最终酌定孩子父母应支付老人10万元的“带孙费”。

而奶奶递交的证据更是细碎得让人吃惊,大到孩子的学费、培训费,小到一顿麦当劳的发票,十几年来所有她能找到的票据,都被带到了法庭之上。法律关系明确,依法判决很容易,但这样势必会导致高老太太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的窘迫局面。法律无情但法官有情。该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在法官入情入理的劝说下,小张同意一次性给付高老太太3000元赡养费。案件虽然了结了,但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高老太太的养老问题,承办法官积极与村、镇民政部门沟通,释明法律规定,虽然小张和高老太太的户籍曾登记在一起,但双方并未形成合法有效的拟制血亲关系,小张依法没有赡养高老太太的法定义务,建议相关部门从实际情况出发,将高老太太纳入五保户序列。

实际赡养问题很严重,老人不是物件,子女抽签轮流的方式未免有把老人当成物件照管之嫌。我们老的时候,失去了劳动能力,需要子女照顾的时候,如果没有一个子女主动站出来照顾父母,而是采用抽签决定谁来赡养老人、怎么赡养老人那做父母的该有多寒心。直接冷冰冰的抽签太失温情。赡养父母,就算子女都孝顺,也不要采取轮流的方式。没有好处,只有坏处。赡养老人的难点,是儿媳妇。公婆毕竟不是生养自己的父母,难免心情不悦。但是扪心自思,爱你老公,愿意与他生活,愿意与他生儿育女,就要接受与他共同赡养老人的现实。所以如果家里人不能一直照护在老人身边,完全可以给老人换一种养老方式,至少有人陪她,有人和他一起聊聊天。还有自己的一个圈子。所以可以给老人送养老院,这样你们可以经常去看望老人,而老人在养老院会有人照护,还有很多老人一起,至少他们可以聊聊天,一起参加个小兴趣班,即使不能做什么,就是坐在那里听也是蛮有意思的。

你不善待公婆,你老公定会减弱爱你的强度,也不会善待你的父母与你的娘家人。人心都是肉长的,人多数还是感恩的,儿媳的辛苦与付出,老人的儿子会对你感恩戴德,你的儿女也在看,在学。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1-14

看《今日说法》,其中有件事让我记忆深刻。老人有两个孩子,一儿一女,女儿已经结婚。但是在出嫁之后,不仅不回家看望自己,连电话都很少。在老人看来,就是对自己不管不问,不赡养自己。于是,一气之下,就将女儿告上法庭。让她都去看望自己,并且给1000块钱的赡养费。理由是,自己因强直性脊椎炎,被鉴定为残疾人。儿子因为骨坏死,被鉴定为二级残疾人。妻子的身体也不好,因此需要女儿的赡养。

老人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说:女儿不想来往,就是觉得家庭负担太重。怕这个家成为自己的累赘,把他个成为自己的累赘。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对事件进行了调查。最后,审判女儿去看望老人一起,但是驳回了1000块钱的赡养费,对此不给与支持。女儿不愿意赡养,父母将其起诉索取赡养费,却被法院驳回:不支持。为啥不支持?原因不过这两点。

法院驳回赡养费的原因

在最后,法院驳回了赡养费的的要求。原因有两点,其一是,父母的年龄是53岁,还没有

达到享有子女赡养费的年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60岁之后的老人,享有子女的赡养费。赡养费的标准,也不是胡乱给的。而是根据子女的收入水平、当地的经济水平及被赡养人的需求。综合方面的考虑,给与适应的需求。

其二,就是父母家的经济情况。他家的经济收入,完全可以维持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家里有3层楼房,还有承包的20亩地。对比当地,经济条件还是不错的。所以,法院最终宣判不支持老人索取赡养费的要求。

老人贵在不倚老卖老

子女赡养老人,是谁都不能否定的义务,很多人都愿意承担。毕竟,你养我小,我陪你老。但是作为老人,也不能得寸进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就像是之前的热播剧,其中樊胜美的父母。把压榨女儿、补贴儿子,当成理所当然的事情。给的晚一会,就是不孝顺。这是父母吗?简直是“吸血鬼”。

子女该付的赡养费,一分也不能少。但作为老人,也不能倚老卖老,恨不得把女儿压榨干。父慈才能子孝,老人做好自己,子女也差不到哪里去。

对待子女能够公平一些

说句比较直白的话,如果樊胜美是儿子,还会被父母这样对待吗?恐怕不会,捧在手心都来不及。其实,身边这样的事情也不少。压榨女儿,把从女儿这要的钱,还没暖热,就给了儿子。女儿孝敬父母无怨无悔,可父母偏心的这么明显,也会伤了女儿的心。如果每次都这样,次数多了,女儿也不愿意给了。

感情是相互的,父母爱女儿,女儿才会孝顺你们。因此,还是希望老人对子女公平一些。

网友们,你们如何看待上面父母做的事情

第2个回答  2021-01-14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黄琴 记者 严君臣)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这里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继子女以及养子女。那么,领养的子女对领养人的父母是否具有赡养义务?1月7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就处理了这样一起祖母要求养孙女承担赡养义务的赡养纠纷案。

据介绍,高老太太现年80岁,和丈夫老张结婚后,生有一个儿子张某。张某成家后,和父母分开居住,但婚后一直没有生育,便和妻子于1994年1月领养了女儿小张,但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不久后,张某的妻子去世,之后张某一人抚养女儿长大。

天有不测风云,2003年,张某也早早离世。高老太太的老伴和婆婆都是盲人,她觉得自己没有精力再抚养小张。所以张某去世后,小张便由养母的父母抚养成人。后来,高老太太的婆婆和老伴相继去世,她便独自生活。如今高老太太年事已高,也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想办五保手续,但因户籍底册上显示还有孙女小张而不符合办理条件。所以高老太太诉至法院,要求小张承担赡养义务。

庭审中,小张认为自己被领养后一直由父亲张某抚养,父亲去世后也是由外公外婆抚养成人。期间她没有和高老太太共同生活过。高老太太没有给过她任何费用,也没有对其进行过探望和照料,自己目前生活也很拮据,所以不同意赡养高老太太。

记者了解到,张某夫妇领养小张的时间是1994年1月,在我国《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后,根据法律规定,收养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而张某夫妇收养小张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所以双方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拟制血亲,高老太太与小张之间也因此没有形成法定的祖母与孙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高老太太也没有对小张尽到抚养义务,所以小张对高老太太也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高老太太的诉讼请求依法被驳回。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依法判决很容易,但这样势必会导致高老太太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的窘迫局面。法律无情但法官有情。该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在法官入情入理的劝说下,小张同意一次性给付高老太太3000元赡养费。

案件虽然了结了,但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高老太太的养老问题,承办法官积极与村、镇民政部门沟通,释明法律规定,虽然小张和高老太太的户籍曾登记在一起,但双方并未形成合法有效的拟制血亲关系,小张依法没有赡养高老太太的法定义务,建议相关部门从实际情况出发,将高老太太纳入五保户序列。最终,该建议被采纳,高老太太终于可以安度晚年。

第3个回答  2021-01-12

赡养那些已经老的人,这是我们国家的传统美德,而且子女必须要拥有这样的义务。在小的时候,作为母亲肯定是要养育自己的孩子的。等到孩子长大了之后,而母亲老了之后,孩子就要去赡养自己的父母,这也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但是在2021年1月7日,南通市却出现了一种这样的纠纷。孙女不愿意去赡养自己的祖母,而祖母将孙女告上了法庭。

这位老太太她的孙女其实是她的儿子去进行领养的,她的儿子在结婚之后就一直没有出现生育的状况,无奈之下就领养了孩子来给自己养老。但是在03年的时候,这位老太太的儿子就发生了死亡,而且家里面也没有办法去照顾这个小女孩,于是就给小女孩送给了别人的家里面去进行养育。

等到这个老奶奶老了之后,需要他人进行养育的时候,她又想到了这名小女孩,希望小女孩能够养育她。但是这个小女孩儿认为在早的时候,祖母并没有养育自己,而且全部都是养父母给她养育大的,她也不想承担相应的养育责任。在此期间,这位老太太并没有给这个女孩任何的费用,所以也不应该对其赡养。

在法院接受了这起案件之后,发现双方之间并没有拟定相关的赡养关系,所以这个老太太也不应该由这个小女孩儿进行赡养,没有赡养这位老太太的义务。这个老太太在法院判决之后就出现了没有人赡养的情况,对于一个老人来说,也是非常惨的了。在进行上诉的时候,法院其实一直都在进行调解。经过双方去进行去说之后,这个小女孩才愿意给一定的赡养费用,给这个奶奶去进行养老,这件事情也就不了了之了。

这也就告诉着我们,如果双方之间没有血缘关系,而且没有签订抚养义务的话,那么在老了之后根本就不可能去给自己养老送终。如果是出于义务,出于善心的原因,很多的人员都是去进行给那些人员养老的。但是这位老太太她在这个女孩儿长大期间并没有花过一分钱,也没有给过钱去进行养育这个小女孩儿。所以在老了之后,这个小女孩儿才不愿意养育她,可见这个老奶奶究竟是有多惨了。虽然法院是经过相关的法律来进行诊断的,但是也没有不近人情,让这个老奶奶可以得到相应的赡养费用,让她老有所依。

第4个回答  2021-01-13
不是的,法院怎么判决非常合理,毕竟孙女儿对祖母没有赡养义务,所以她的起诉一定会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