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我辞退,按照法律规定我可以要求N+1,但是公司只答应给N,怎么办?

我是6月底进公司的(已转正,签了3年合同),工作到今天5个多月,上个月11月28号领导以电话加邮件形式通知了我说公司以我业绩不达标不能胜任公司工作将我辞退,让我11月底回公司就把手续办了(目前在外面出差),今天和人事电话里面谈只答应给我0.5个月的补偿金,通知金没有,我不同意,然后他们就说通过法律手续对我不好之类的话威胁我,我说考虑下再给他们答复。问题:(1)我现在还没回公司这种情况(我合同里面的工作地点是全国)属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吗?(2)如果我坚持不同意,最后走仲裁或者法律手续是不是对我很不利啊(时间、精力)?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来对其进行补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约是要向劳动者进行一定的赔偿。具体赔偿需要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来进行计算。国家规定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如果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解除合约的话是需要对相关劳动者进行额外的补偿。
法律分析
公司不得无故辞退职员。如果单位无故辞退,那么在离职的时候有权向单位提出获得经济赔偿的请求。若是在试用期内以不适合录用条件被辞退,那么单位就无需赔偿。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无故辞退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补偿或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书面材料等;3、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立案后,开庭,然后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任何的单位在聘用职员之后,不得无故辞退职员。但若是职员在就职期间,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的现象,单位不仅可以将职员辞退,若单位的经济利益由于职员严重失职而受损,那么单位还可以要求职员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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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04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追问

办理完离职手续之后还能申请仲裁吗

追答

可以的,一年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