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社会保险条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如题所述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即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法定条款包括: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岗位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安排、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与职业危害。约定条款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与福利。
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例如故意不约定工资报酬,那么缺少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律师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那么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补正。与此类似,缺少某些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只要签订双方的主体符合劳动法律要求,内容没有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合同签订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缺少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如何来补正呢?律师认为,缺少工资待遇条款的,由双方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参照其他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来支付,公司没有相同岗位的,参照该区域内同行业同工种的工资待遇;缺少工作岗位条款的,按照用人单位初次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来确定,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那么必须双方协商工作岗位变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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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2-26
无效,劳动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
第2个回答  2019-10-23
劳动合同是生效的,缺少的条款,如果在劳动法中是已经规定了的,那就按照现行法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