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11-17
(一)工薪收入的申报
由于钱总每月取得工薪收入时,已由公司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钱总个人无须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境外所得的申报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由于钱总是中国居民纳税人,其从A、B两国取得的收入,应当在2006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1.税款的计算
(1)A国所得应缴纳税款
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
10000×(1-20%)×20%=1600元
B.可抵扣限额=1600元
C.应补税额
钱总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元,低于抵扣限额,因此,可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税款100元(1600-1500)。
(2)B国所得应缴纳税款
A.利息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
2000×20%=400元
B.取得B国股票转让所得,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100000×20%=20000元
C.钱总在B国取得收入可抵扣限额=400+20000=20400元
由于钱总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出了抵扣限额,因此,只能在限额内抵扣20400元,不用补缴税款。
(3)在A、B两国所得缴纳税款抵扣结果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分国不分项的原则,钱总当年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100元,另外,B国缴纳税款未抵扣完的4600元(500+24500-20400),可在以后5年内从B国取得的所得征税抵扣限额有余额时,再补扣。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