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10-16
1、建立劳动关系却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从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1个月。
2、拖欠7—9月份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当月的电话补贴加16年17年的奖金不发,也是违法的。
3、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也把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足见国家对社会保险的高度重视。因此,如果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也是违法的。
4、由于是事实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离开,并有权得到已工作期间的工资。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立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的工资;补发被拖欠的工资、当月的电话补贴加16年17年的奖金;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