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第二章 分类评价内容

如题所述

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全面评估,重点考察抽样、样品管理、检验过程、结果确认以及异议处理等核心环节的执行情况,同时也会审查其在抽查和许可工作中的合规性,如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质检总局制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作为考核的依据。评价结果依据得分划分,如得分在100分及以上(含100分)的检验机构被评定为Ⅰ类,得分在96-100分(含96分)的为Ⅱ类,80-96分(含80分)的为Ⅲ类,而低于80分的则列为Ⅳ类。


对于初次参与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会根据其工作状况和提交的书面材料,决定是否委派相关任务,而不适用本办法的考核评价标准。


如果检验机构出现严重问题,如上一年度因工作质量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超范围检验或出具虚假结果,分包任务,租借设备违规操作,未参与比对检验或比对结果多次偏离等,无论其过往等级,都将直接评为Ⅳ类或降级为Ⅳ类。


日常的监督管理中,任何其他严重的质量问题都将被纳入考虑,进一步决定检验机构的分类。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达到高标准,维护市场的公正性和公众的信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25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以2012年第26号公布。《办法》分总则、分类评价内容、分类评价程序、评价结果的使用、附则5章25条,自2012年3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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