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已履行后五年了还没恢复,怎么办?

如题所述

失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法院从名单中删除。相应失信记录根据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从删除之日起,达到一定年限后(目前规定是五年)是自动失效的。无论多长时间都不会主动撤销。必须履行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后,由删除才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如果失信人员满五年仍然不履行判决就会一直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会被限制高消费,不得乘坐飞机、高铁等,其子女不得上私立学校等,
不履行永远都是失信被执行人,如果是失信被执行人还是尽自己所能早日履行相关判决避免失信,然后才可以提起信用修复功能,重新得到社会信任的机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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