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可以索要周六,周日的加班费吗?

我的合同上写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我周一到周五都要上班(早上8.00——12.00,下午13.30——17.30),每个周末必须要上一天,或周日,或周六,上班时间还是(8.00——12.00,13.30——17.30),就是说我每周要工作48个小时,每个月就是这样工作的,就这样我已经在这个企业工作了9年。我的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850)+加值班补助(500)+绩效工资(900),但是企业老板给我周六或周日的加班费是一天60元,请我一下向律师,企业老板给我的加班费是不是少了,应该怎么算呢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未按照以上支付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你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解除合同要求单位按照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金。

准备仲裁申请书、你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加班费未足额支付的证明,证人证言最好。追问

我可以要求企业老板把这9年的加班费给我?还是我只能索要近期2年的加班费呢?

追答

最近2年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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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29
可以主张每周8小时延迟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按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劳动部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五、经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3-19
综合工时,比如你们要是以年为周期,那就是一年2000小时工时,超出2000小时要给加班费。按照你的说法肯定是超时了,但是,在没有活时,单位有没有给你休假(就是把超时的部分休息掉)。还有一种说法,超出2000小时外的加班费,有没有给够,如果没给够,差的部分需要补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