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1月份开始,在没有跟我们协商的情况下,第一次放我们两个月的假,到期了,第二次放我们一个月,到期了第三次又收到了公司的通知,放一个月的假,如需复工等公司的电话通知,在放假期间,第一个月发合同上的工资,其它的发生活补贴,最低工资的80%,我们是否可以认为是公司已经不能提供劳动条件给我们了呢?可以伸请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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