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上看,早期刺史的官要大得多,无论品级还是实权;
不过到了清代,实际上刺史的称谓相当于知府同级的知州的别称,实际上一样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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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一职,最初是作为地方监察长官而设置的,其源于秦朝的监御史制度。"刺"是检举不法的意思,"史"是皇帝所使的意思。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实行郡县制,分全国为三十六郡,郡下各辖若干县不等。郡的长官称为郡守,汉代改称太守。为了加强集权、巩固政权、保证稳定,就必须要对地方长官进行监督。于是秦始皇在设置长官时,"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除了郡守外,还设置了郡尉(地方军事长官)和监御史。 上面所说的监就是指的监御史,其地位和郡守、郡尉并称,而其主要职责是“掌监郡”,“掌”是执掌、“监”即监督,也就是负责监察本郡的各级官员。所谓:“秦时无刺史,以御史监郡。”
据此,秦朝和西汉的刺史一职相当于省级检察院院长一职,太守才是郡的行政长官。
从东汉起,刺史权力逐步的扩大,开始干预地方行政事务,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刺史也逐渐变成了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当然,这是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如汉成帝时,改刺史为州牧,光武帝时复称刺史。而到了汉灵帝时,又复称州牧,更是位居太守之上,成为实际上掌握了一州军政大权地方行政长官。
自三国至隋唐,各州也多设刺史,一些重要的州郡更是有都督兼任刺史。宋代起,地方长官不再称刺史,而称知州,刺史仅为虚衔,不是实职。元代以后,刺史之名废。
到了清代,刺史仅是知州的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