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放开后以前超生的偷偷公职人员还会处理吗?

如题所述

虽然我们无法预测实践中具体相关部门人员是否会再次去处理,但是依据相关的法律原则和惯例,对于二胎政策施行之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去处理。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从来没有规定以前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就不需要再缴“罚款”。也就是说,如果是在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前不符合当时的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应该作好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思想准备。
此外,国家卫计委明确表示: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之日,就是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之时。在此之前,各地各部门都必须认真执行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不得自行其是。这就意味着此前的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还会按现行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改)》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