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举证责任之倒置的含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故依据该项规定,患者在提起侵权之诉时,无须就医疗机构之过错进行举证,而由加害人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否则即被认为是有过错的。这样的规定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或“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也称为过失推定,是侵权责任法采用法律推定法则的一般原理,推定案件中当事人存在过错(过失)的一种过错认定方法。过错推定可分为法定的过错推定与裁判上的过错推定。前者需要有法律对适用过错推定的案件类别做出明确的规定;后者则是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基于一定的事实认定过错存在的一种普遍方法。
因此医院会在举证期限内进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或者医疗事故鉴定,如过期没有进行鉴定,医院方将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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