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你的提问,作如下回答: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可以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意:企业必须有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
2、企业应当支付该员工正常出勤的工资。
正常工资=月工资/21.75天*出勤天数,
加班费1:月工资/21.75天/8*1.5*加班时数;
加班费2:月工资/21.75天/8*2*加班时数;
注意:“21.75天”是国家规定的月计薪天数
“加班费1”是指周一至周五的加班;
“加班费2”是指周六周日的加班;
3、社保在员工入职时就应当参加,一般次月生效并扣费。辞退时只须停止参保即可。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劳部发[2008]3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