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有十大作用。都和员工利益息息相关。
1.正常出勤的最低保障。员工正常出勤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试用期工资的最低保障。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3.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的最低保障。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的最低保障。月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伤残津贴的最低保障。如果员工被认定为5、6级伤残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其保留劳动关系,给予适当的安排工作;如果难以安排工作,向员工支付负伤前本人缴费工资的70%或者向员工发放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6.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的最低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因为公司解散等原因被推回到派遣公司,待岗期间,派遣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7.工资折抵损害赔偿后的剩余工资的最低保障。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依法要求赔偿的(工资折抵损害赔偿的),每月扣除不得超过20%,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8. 停工停产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后的工资最低保障。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企业停工停产超过1个月的,可以发放生活费,有的地方规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有的规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60-80%。
9.病假工资的最低保障。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80%或者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10.一裁终局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额标准。劳动仲裁确定的赔偿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数额的,一裁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