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二楼,客厅阳台、主卧窗户和次卧窗户外面正对一个露台,是一楼商铺的屋顶,但是这个露台无公共通道,只能通过我家阳台或卧室窗户才能到达,但这个露台没有在合同上明确归属,只是开发商口头说的赠送使用,请问这个露台属于物权法所说的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我家可以无偿使用吗?物管要收露台使用费合法吗?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和第四条这样提到: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这个司法解释,对于我家这个案例来说适用吗?我家露台是属于专有部分吗?可无偿使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