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共通道的二楼露台属于物权法所说的专有部份吗?

我家在二楼,客厅阳台、主卧窗户和次卧窗户外面正对一个露台,是一楼商铺的屋顶,但是这个露台无公共通道,只能通过我家阳台或卧室窗户才能到达,但这个露台没有在合同上明确归属,只是开发商口头说的赠送使用,请问这个露台属于物权法所说的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我家可以无偿使用吗?物管要收露台使用费合法吗?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和第四条这样提到: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这个司法解释,对于我家这个案例来说适用吗?我家露台是属于专有部分吗?可无偿使用吗?

你所说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吧。
作为专有部分,需要三个条件:
1,构造上的独立性。即与整个建筑物的其他部分能够加以区别。如一栋楼中通过固定楼板和墙壁与其他单元相隔离的的单元,成住宅单元。
2,使用上的独立性。即该部分是否有独立的出入口,若必须利用相邻门户才能出入,不具备使用上的独立性。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就是说通过共有墙壁,楼板隔离开的专有空间,就是可以在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空间,也就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房屋空间。如你所说的,如果在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明确将露台列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才算是专有部分,否则就是共有部分。
解释一下你的疑惑,开发商如果将房屋出售,那么不仅将房屋出售,那么购买房屋的业主,不仅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且获得了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那么这个小区如果房屋全出售完毕,那么这个小区和开发商没有任何的关系了,开发商只有如商品出卖后的售后服务义务,如房屋漏水,墙壁裂缝等维修义务。
小区建筑物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儿童设施,建筑物基础,结构,屋顶,通道,楼梯,大堂还有消防等附属设施,都为业主共有部分。
另外就是建筑物的外墙,曾有开发商表示过建筑物临街的外墙属于开发商保留的所有权,用来出租广告牟利,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通过外墙你来考虑你所说的露台,你认为他收费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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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22
在法律上这是属于共有部分,因为是属于楼顶部分。这个不因为没有公共通道而发生性质上的变化。

但是,如果开发商有表示。其他业主没有提出异议很多情况也就将错就错了
第2个回答  2021-03-09

第3个回答  2015-06-0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其中业主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即权利人对于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它是指单个权利人对一个特定的建筑空间,单独享有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如果露台附属于你的住宅,则是专业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