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用途和实际不符合怎么办?

我爷爷家的房屋是住房,从80年代开始就经营羊肉汤,到2007要城市房屋拆迁,进行棚户区改造,但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说我们的房子是属于住房,因为产权证上就是住房。国家好像是从90年代才开始划分房屋用途的,80年代还没有政策。而且我们有税务登记和营业执照,不知道可不可以对抗公司的说法。我是法律专业毕业的,希望各位最好能说得到位一点,不要就说一句“可以啊”“把营业执照拿出来”之类的,说说具体的解决方案。(这种情况和事实婚姻是不是很相似)(而且现在公司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出来,要我们赶快协商)

《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根据上述规定,产权人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变更房屋规划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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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6-24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的,应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产权监理部门申请重新确定。如果产权部门对杨先生的房子用途进行重新认定,就按新结果进行补偿,否则按原房屋产权证上标明的用途进行补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