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2月1号跟老板打电话说的辞职,职位是出纳,打算1月初走,但是老板说年底是最忙的时候,如果是新来的人接不了我手里的工作,所以,让我等2月份才能走,但是今年是1月底就过年了 我必须得一月初就要走 不知道现在怎么办 关键是我们单位压一个月的工资 如果我要是硬走的话 他应该就不会给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了
老板没有权利剥夺你依法辞职的权利。你想辞职,只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辞职信〔切记:要求用人单位在你的“劳动者送达、移交(文书、材料)签收单”签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你继续上班满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辞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该予以办理,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你出具辞职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
《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