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这部分税是预分给项目所在地点,在企业当地申报缴纳时可以扣除,填写在当年已预缴栏次。如果申报表无法填写,携带完税证明到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录入。
参考资料:涉税答疑
参考资料:
涉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