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如题所述

应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首先,在执行阶段,由执行机构直接裁定追加抽逃、转移公司财产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81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前所述,这里的“开办单位”,实际上就是指公司投资者,即公司股东。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不足清偿的,自然包含抽逃、转移的财产。

《执行规定》第8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行中的执行裁决权,对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程序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实践中行使这一权力时,由合议庭进行合议,重大复杂的案件可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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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1-23
不可以,没有经过审判程序不能追加被执行人。
第2个回答  2014-11-24
不可以直接追加。必须有证据证明股东抽逃注册资金或虚假出资才可以。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