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急!!!!

麻烦各位法律大侠帮一下:劳动法规定,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限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本人现在在公司上班,但个人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请问是否可以根据这个为依据,从而视定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谢谢!
不好意思,个人表达错误,
本人的意思是,是否可以根据没有缴纳保险社会保险这个为依据,从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进而不需要缴纳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

你好:
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一般是单位代扣代缴的,如果个人没有缴纳,可以补缴,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认为劳动合同无效。
单位不帮个人缴纳,个人可以解除合同,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无权问你要违约金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你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都不需要提前通知,随时可以走人,公司无权问你要违约金。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离职的违约金,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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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1-12
问题补充:
A.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仅有两种情形,一是受到专项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二是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如果是前者,则因为合同解除,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当然也就解除,劳动者不存在此项违约的问题,无需支付违约金;对于后者,法律规定如果约定竞业限制且约定支付违约金,则劳动者解除合同后只有仍在竞业限制期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才需要支付违约金,并且这种竞业限制期一般不超过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两年。

B.法律规定,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如果约定两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约定无效。

1、不能视之为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从上述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不按照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符合上述合同无效的情形。

2、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30日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你解除合同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供参考。
第2个回答  2009-11-12
劳动合同还是有效的,只是公司没有替你按规定缴纳社保,公司可以补缴社保,但不能成为劳动合同失效的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3个回答  2009-11-12
完全可以以此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并完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局提出劳动仲裁,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