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解雇)怎么赔偿

我在一家新成立的外资企业做销售有1年4个月,是08年8月7号入职的。在12月7日的时候,公司以我的表现没有达到公司预期为由对我提出警告,并给一个月的期限让我提高,也就是要有大的订单。因为公司成立时间不长,各种软硬件缺乏,加上市场受到金融危机冲击,所以国内订单不是很多。但是我个人是有一定的业绩的,不过离老外的要求有距离。作为公司的销售负责人,我是尽力了,并有可证明的业绩。我们双方签订了约定,一个月后给我评估,评估需要2天,如果不合格给我一个月通知期并结束合同,那么一个月的通知期后,估计时间正好到2月6日,也就是刚好1年半的时间。请问公司应该怎么赔偿我?按照N+1的标准,是2个半月还是3个月?或者其他?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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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9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8
你好!应该这样算时间,12月7号通知你,给你一个月的提高期,那么应该是1月6号结束,2天的评估时间,就算评估之后给你一个月的通知期,那也应该是从1月9号算起,到2月8号结束。这样根据《劳动合同法》47条的规定,应该给你两个月的补助。
但是,如果说你没同意公司的的处理办法,那么,公司无权解除,如果公司非要解除,就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87条的规定应该给你双倍的补偿,也就是4个月的补偿。但是,你不同意,而公司给你做了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之后,公司如果任然认为你不能胜任工作,那就只支付2个月补偿,即可解除合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12-10
应该是两个月补赔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不是指楼主所提的情形
第4个回答  2009-12-10
这个合同上应该有讲清楚的,是公司原因的话,公司做的补偿要大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