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概念,说到底是国家统一领导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问题.国家统一领导和民族区域自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祖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集中的领导,必须保证国家政令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贯彻执行.民族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但民族自治地方又不同于一般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两种性质:即它既是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它又是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它除了可以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自主管理本地区的政治,经济,财政,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关于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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