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原材料的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1)2011年1月1日,原材料账面计划成本为50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的借方余额为10 000元;
(2)1月4日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7 000元,支付市内运杂费9 000元,有关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该批材料的计划成本为110 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3)1月8日,企业持银行汇票100 000元从乙工厂购入材料一批,货款为80 000元,增值税13 600元,另付运杂费1 5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剩余票款退回并存入银行,该批材料的计划成本为80 000元;
(4)1月15日,企业采用汇兑结算方式购入材料一批,货款39 000元,增值税6 630元,发票账单已到,计划成本35 000元,材料验收入库;
(5)1月20日,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购入材料一批,材料已验收入库,发票账单未到,月末按计划成本34 000元估计入账。
(6)本月领用材料的计划成本为400 000元,其中:生产领用350 000元,车间管理部门领用40 000元,厂部管理部门领用10 000元。
要求:(1)计算、分摊1月份的材料成本差异;
(2)编制有关业务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