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 财税【2016】140号文中关于“技术转让”的征税规定,与之前(36号文)的免税政策相矛盾!!

(财税〔2016〕36号)附件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明确规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可是,财税【2016】140号文中又说: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该如何理解呢?求教!!求助!!

免税政策不矛盾!!!

首先,根据法规级次,36号文高于140,纳税人包括非企业性纳税人

其二,请注意“可以选择”。

结论:非企业型纳税人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也可以选择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已经选择36个月不得变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财税〔2016〕140号 

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3-12
36号文件没有区分企业与非企业,140号文件专门明确了“ 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追问

感谢你的回答。但是,我认为,36号文的免税规定应该是即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非企业单位的。

追答

可能是发现漏洞了,来了个补丁吧。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2-01-07
感觉也是,不知道到底有没有哪个非企业单位放弃免税,选择简易征收。
不过有一点需要注意,在实际操作中,非企业单位申报时可以选择简易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要选择免税时则需要拿着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然后将合同和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这个要求和所得税技术转让免税政策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