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追究责任,A方,B方,和B指定的单位哪个是有责任的。怎么做税务局才查不到。
追答A公司的责任。做个假收据。首先,你让B公司给你开一张“收到A公司退回货款,现金xxxxxx元”,做平B公司付款的问题。再次,A公司自己开一张“收到C公司交来货款xxxxxxx元”,但是这张收据的所有联次自己拿着就好了,不要给c公司了。这样在开给c公司的发票附带上这2张收据。
追问A公司给B公司货,B公司打钱给A公司并指定开票抬头是C公司,到底是谁是在偷税,收益方是谁。B方不要发票有什么好处,C方要发票又有什么好处。
追答当然是A在偷税了。B给A打钱,A应该给B货并为其开具发票。如果不开给B票,则是A偷税,因为应该给对方开票,却没开,没开就少上税了吧。
可能是B转手把货又卖给了C,C付款给了B,B就应该给c开发票。这样B也许为了省事,也许是别的原因(这月票不够用了等等),让A直接开票给C,它就省了中间从它手转这一下。
c付款买东西了,当然必须要发票的。
当然这样做,B也收了c的款对吧,为什么B不构成偷税?因为也许它想这样做之前就考虑到了,所以c付给它的这笔钱很大可能没有走公司的账户,所以在它公司账面上显示不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