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试用期问题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参照新劳动法,我是2007年12月1日,正式开始上班。到今天2008.02.01。已经两个月了,我想要和公司提转正的事(试用期已过,我就签一年的合同),是不是合法。但是新劳动法从2008.01.01才开始实施,希望有详细的解释,谢谢!!
我没有和公司签定试用期合同,只是口头说,试用期三个月,表现好的话可以两个月,之后再签定合同。

所以我想了解,我这样是不是 法定的转正的类型!

第1个回答  2008-02-01
如果你工作比较突出,应该可以提前转正
第2个回答  2008-02-02
可以的哟
第3个回答  2008-02-01
可以
第4个回答  2008-02-02
去网上咨询专业人士啊.
第5个回答  200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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