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试用期问题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参照新劳动法,我是2007年12月1日,正式开始上班。到今天2008.02.01。已经两个月了,我想要和公司提转正的事(试用期已过,我就签一年的合同),是不是合法。但是新劳动法从2008.01.01才开始实施,希望有详细的解释,谢谢!!
我没有和公司签定试用期合同,只是口头说,试用期三个月,表现好的话可以两个月,之后再签定合同。

所以我想了解,我这样是不是 法定的转正的类型!

第1个回答  2008-02-01
新的劳动合同法还有另外一个规定:用人单位在一月内必须与佣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按照协议工资或者同工种员工工资的三倍发放;
所以,你现在要求单位签合同是完全合理的,并且,也是为单位着想,上面这个规定可没有试用不试用的限制;
如果单位愿意给你三倍的工资,那你就再等一个月呗:)
第2个回答  2008-02-02
具体问题按照新劳动合同法,公司如果一个月内不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起应该给付双倍工资,同时你可以要求签订合同。你现在要做的事情就是证明你在公司工作的事实。
第3个回答  2008-02-01
合法的啊
你可以要求签订合同
第4个回答  2008-02-01
可以的,工作上无伦上了多久
主要是看你有能力没有
一般想你两个多月只要工作突出 热爱工作 有能力 是可以申请转正
第5个回答  2008-02-01
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工资等内容公司说了算。你有协商的权力和签与不签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