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员工的安置如下:
1、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2、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
3、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4、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
5、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6、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
7、破产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安排,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8、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
扩展资料:
1、员工安置的范围: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内存在多种类型的人员,主要包括企业在编的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及临时工等。
此外,企业出于节省成本的需要还向社会上的中介机构招聘了一部分辅助人员,如保安员、清洁工、服务员等,各种类型的人员在各自所在的岗位上均发挥过积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特别将破产企业结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务工)的劳动报酬列入清偿第一顺序。
因此,本文所述的职工,特指企业在编的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及临时工。这部分职工,作为企业构成的主要部分,理所当然的应当列入安置的范畴。
对于从中介机构聘请而来的诸如保安员、服务员等辅助人员,由于破产企业一般与此部分辅助人员的主管单位签订了服务合同,其与破产企业之间并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属于一般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此,此部分辅助人员的去向问题应由其单位自行解决。
2、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员工安置中的工资法律问题
(一)工资的含义
要想厘清工资问题,首先要对工资的范围进行界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处理工资时应注意的问题
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工资位列第一清偿顺序,但这里也需要注意时效问题。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虽然法律规定工资争议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限制、劳动关系终止一年”的特别时效,但由于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凭证最低保存期限为两年,对超过两年未支付的工资,即使未过仲裁时效,劳动者也会因为举证困难而难以主张。
而在一些省市,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超过两年的加班费不支持。因此,企业员工在主张工资方面的权益时,对时效问题应当加以注意。
3、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员工安置中的医疗、伤残补助及抚恤费用法律问题
出于对企业员工特殊保护的目的,此处的医疗、伤残补助及抚恤金应该是指涉及企业员工工伤、工亡方面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