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2-10-12
根据《立法法》规定的同一位阶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已被《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后半句取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