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保险公司在网上以招聘编制内勤的名义,结果招聘的是经理助理。
助理7月5日上班(7月7日周六,7月8日周日双休),7月10日签了“保险代理人合同”和“签约合同”,7月17号开始打卡(出勤卡)。经理说以签约当天开始算工资,即10号开始算工资,前3天以学习为由,不算工资。但面试时并没有说过学习期的问题。
由于公司是按照打卡来看考勤发工资,所以只付17号后的工资,而10号到17号工资由所属经理自己掏钱补发。
请问签订了保险代理人合同,是否与保险公司有劳动关系?保险代理人合同是一式两份,而公司一直没有把个人那份发放下来,说是保险行业都这样。这种做法违法吗?
前3天的工资,是否应该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