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同有劳动关系吗?

案例:某保险公司在网上以招聘编制内勤的名义,结果招聘的是经理助理。
助理7月5日上班(7月7日周六,7月8日周日双休),7月10日签了“保险代理人合同”和“签约合同”,7月17号开始打卡(出勤卡)。经理说以签约当天开始算工资,即10号开始算工资,前3天以学习为由,不算工资。但面试时并没有说过学习期的问题。
由于公司是按照打卡来看考勤发工资,所以只付17号后的工资,而10号到17号工资由所属经理自己掏钱补发。
请问签订了保险代理人合同,是否与保险公司有劳动关系?保险代理人合同是一式两份,而公司一直没有把个人那份发放下来,说是保险行业都这样。这种做法违法吗?
前3天的工资,是否应该付工资?

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同时,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 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规的约束。只有保险公司员工与其所在公司才是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保险代理人制这种营销模式没有根本性的影响。

保险代理关系有别于劳动关系。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两者在法律性质及地位上存在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
1.保险代理人以独立的主体身份充当保险公司与客户的中介,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法律上从属于保险公司,无独立法律地位。
2.收入方式上,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是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续费,无固定工资,不享受职工福利待遇。
3.国家对保险代理人和公司职工的税收政策不同:对本企业雇员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代理人,应先交纳营业税,然后按应计个人劳动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保监会新规有利于促进保险代理人制度进一步完善。
营销员管理新规一方面立足于保护代理人的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在从业资格要求、增员制度、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制度四个方面对保险公司做了明确规定,让保险公司有章可循。保险公司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9-23
保险代理合同只是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合同,这也是我国寿险业未来改革的方向
第2个回答  2012-09-23
没有,也就代表不会跟你买五险一金
第3个回答  2012-09-23
1、一般来说,签订了保险代理人合同的,是不与保险公司有劳动关系的,因只是代理关系。但从你介绍的情况看,劳动者的岗位为“经理助理”,且要上班、考勤,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自7月5日起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即应给付工资。
2、可要求公司及时给回保险代理人合同。
3、如上所述,自7月5日起即应付工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8
保险代理合同是代理关系,是非保险机构代理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这需要该机构有相应的代理资质,并无劳动关系存在。比如银行、车行、担保公司都可以作保险的代理销售,只要和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就可以。

你说的这种是个人代理合同关系,其实也只是保险代理的一种,没有劳动关系的。保险公司这种做法明显是不合理的,代理人合同不是劳动合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