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打了离职申请给人事,认识又给我一份让我找部门领导签字,领导不签。请问3日后我可不可以离职???

如题所述

你好。
试用期内辞职,你可以提前三天口头给人事部提出辞职;
转正后,在劳动合同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向人事部提出辞职申请,部门领导先签字,人事部再签,最后公司领导签字,如果和公司达成协议,可以立马解除合同。如果部门经理不签字,从你写辞职申请的那天算起,一个月后你可以辞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追问

我怕到时候人事来个不认账 说我没有口头提出辞职,并且我填过辞职申请的,到时他说没有填不就说不清了么?

追答

给你讲下为什么在合同期要提前一个月向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这一个月是给人事部门招人来替代你的岗位一个缓冲的时间,很多重要岗位,离职会给公司带来很大的损失,所以,劳动合同法规定,要给人事部一个月来招聘,以免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可以立马解除合同。
如果实在不批准。你可以耍赖,请假不上班。
楼上说的三天后可以辞职,如果公司不同意你辞职,你强行辞职,是一个不负责任的行为,到时转社保之类的也不好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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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02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百度一下,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第1个回答  2012-11-02
可以,但是没有解约函,你的档案和一些关系没转,以后考公务员和提干还是要回去补办解约函。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1-02
当然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