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如何伤了丈母娘?

如题所述

在争论的焦点中有一种观点引发了我的思考。都是房子惹的祸《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有寥寥十九条规定,但是上述的争议只缘于其中的两条: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寥寥数百字,之所以引起全国百姓的大讨论,就在于“不动产”三个字,在婚姻中最重要的不动产,莫过于房产,如果再加一点,那就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婚房”。现在,房价居高不下,让一对年轻的夫妇靠自己的本事刚结婚就有房子,一般人还真办不到。所以为了自己的孩子,现在父母为子女准备“婚房”的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对于很多家庭来说,“婚房”就是父母为子女传承下来的最大财产,如此大额度的资产流转,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是休戚相关的。各方对“新婚姻法”议论纷纷,其中一种观点征得许多人的认可,那就是“父母买房没儿媳妇的份了”,按照这种说法已婚女性辛辛苦苦几十年,一离婚进行财产分割,不啻于“一夜回到解放前”的感觉,就像古代被休的女性一样,“净身出户”,实在是不公平。通过与法律原文的对比,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法律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中的“子女”二字,一到社会上,“女”字悄然消失,很多人不自觉地视其为夫家父母为儿子买房子,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社会现象。如今在中国,许多地方结婚时仍然是男方买房,女方一般出装修的钱或嫁妆。但随着房价的上涨,父母往往倾注全部或大部分积蓄为孩子买房,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侵害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而且在当下社会,经济收入的多寡再也不是以体力大小来衡量,男女之间的收入虽不是已完全一致,但也没有明显的鸿沟。在职场中“男女同工同酬”已经成为法定原则,不许企业违反。在家庭领域,至少从法律层面而言,“男女平等”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在诸多法律法规中均有所体现:《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继承法》第九条也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女性在家庭中,至少就法律层面而言,已经具有了和男性一样的权利,并不存在“男尊女卑”的情况。所以说,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所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理解为“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份”,就说法律偏袒男性,这种观点是有失公允的。法律的公正在于规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实就法律条文来说,法律本身并没有太大的失当之处,其中的财产处理原则很多都是借鉴其它法律的基本原则。比如:“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适用的就是《合同法》和《物权法》中的赠与规定。当然,该条此次在新解释的突破在于“婚后”二字,强调了尊重赠与人意愿的立法宗旨,突出了赠与的真实意思。第十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适用的是《物权法》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相关原则。关于不动产分割的原则也是一样适用《物权法》中的财产分离原则,根据多个当事人对财产的付出比重,比例最大的获取所有权,房子虽归于夫妻双方中的一人所有,但是也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必要的补偿,毕竟房子并不完全是所有人出资的,需要对其它的一部分进行补偿,维护夫妻双方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毕竟,“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明显不是针对男女一方的,而是针对男女双方的,不仅是儿媳妇不能分公婆的财产,而且上门女婿也不能分丈母娘家的财产。在社会调查中,也有许多人对此表示赞同,认为是给那些‘想在宝马车里哭’甚至想嫁‘富二代’、‘官二代’的女孩当头一棒,让她们清醒,如果房子、家庭背景成为首要考虑因素,最后合不来离婚,还不是‘净身出户’”,在一定程度上能抑制“傍大款”这种扭曲的爱情观,如果一起奋斗的婚姻不牢靠,那么坐享其成的婚姻更加不牢靠。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不过从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男女平等”并未真正成为现实。尽管在职场领域中,女性遭受歧视的现象已经大幅度减少,但是在家庭领域中,男女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举个简单的例子,尽管《继承法》中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但是在一般的继承中,“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如果家中有女又有子,那么女儿一般很少从娘家取得继承财产的权利,而父母在其遗嘱中也鲜有把女儿列为其遗产继承者的。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很多人认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理解成“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份”,因为现在的社会现实,是大多数情况下婚房由男方父母来埋单。但是事实上,这种情况已经有了大幅度的改善。现今的“80后”大都是独生子女,父母给女儿买房子并不少见。该司法解释对此进行的规定,只不过是为了更好地厘清父母所赠与不动产的属性,实现在婚姻财产关系上的形式平等。可是,在我们的观念中,我们更重视的是实质上的平等,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难免会有各种意外情况发生,没有绝对的正义,只有相对的公平。当婚姻成了“最小的合伙制股份公司”,当现实与功利骤然成了婚姻的主题,以至需要以司法解释来规制一年过百万的婚姻财产纠纷,实在是一种社会的悲哀。前一段时间网络微博上热传了一段老大妈的评价:“说新婚姻法不好的女人都是没本事的女人,说新婚姻法好的男人都是想离婚的男人,好好过日子的哪用得着婚姻法啊?”的确,感情才是婚姻关系最宝贵的财富,没有感情的婚姻,争到最后也是没有赢家的,不是吗?(文/刘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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