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回迁安置房开发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如题所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

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采用产权调换,即迁一还一,拆迁房按视同销售。现行《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明确,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扩展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5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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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9-13
《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明确,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现行《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明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如果拆迁补偿费不采用现金补偿,采用产权调换,即迁一还一,拆迁房按视同销售,按照11%缴税。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