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单位有什么责任?

如题所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退休返聘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单位应当负起一定责任并给与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的不算工伤。

扩展资料

死亡员工相关补偿措施: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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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25

第2个回答  2015-04-26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07-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是适用于没有退休人员,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人员。

而且退休人员不适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他已经退休,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按《民法通则》处理。他的赔偿可以按照当时双方协议的约定赔偿。企业可以出一部分亲属慰问金。
所以各用人单位和各位劳动者,退休返聘人员的雇佣,请双方在雇佣第一时间双方签订《劳务协议》,其内容约定好被雇佣者的权益,雇佣单位的责任,一定要划分明确。避免双方不必要的损失。
第4个回答  2015-04-26
可以叫公司陪钱追问

注意是聘用的退休员工